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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压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引争议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我不予认可,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时空条件”。本案中犯罪的地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并非属于厂区内肇事,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案件发生时位于汇技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它具有公共性,不能讲在机动车道内肇事属于交通事故而在非机动车道内肇事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之罪,如此简单区分过于武断,另交通肇事罪属于特别法调整的范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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