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焦点 1、学生之间因挑逗玩耍引起人身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2、学生因考入城市技校,户口随之转入城市,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3、对学生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还是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二、案情简介 尚某,男,17岁。尚某与孟某均系西安某技术学院电气班学生。2006年9月8日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孟某在座位上与其他同学交谈,尚某挑逗孟某并作出手势,引导孟某追赶自己,孟某即离开座位追赶尚某至教室后门口,尚某关门,左手尚未离开门扇边,孟某即踢门,门扇夹伤尚某左手指,老师和同学立即将尚某送到西安唐都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30日出院,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4566.51元。经司法鉴定,尚某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加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196.51元,尚某要求孟某和西安某技术学院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孟某对尚某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尚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西安某技术学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律师接受尚某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二审程序中担任尚某的代理律师。 三、办案过程 被告孟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有三点: (一)尚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应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应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二)尚某属于外出上学,其将户口从农村转到学校只是一种托管,而不是真正的城镇户口,所以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而不是城镇居民标准。 (三)一审法院既然认为“尚某挑逗孟某引导追赶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就不应该只承担10%的责任,而应该承担30%-40%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次要责任”一般应该如此承担。 针对孟某的上诉理由,本律师制定了代理工作计划,查阅了一审案卷,会见了尚某本人,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先后调查、走访了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科、该技术学院所在地派出所等单位,询问尚某办理“农转非”手续情况及户口迁入学校后如何确定户籍等问题,并取得了尚某城镇户籍证明;走访了该技术学院保卫科,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及学校对案件的态度,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及学校的责任分担问题。同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司法鉴定机构,以确定对尚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伤残鉴定应适用的标准。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形成了对本案的成熟意见。庭审中,围绕焦点问题我们发表了与对方代理律师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并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 (一)关于尚某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由于目前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各鉴定机构适用较多的伤残鉴定标准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两种标准往往在鉴定结论上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一旦当事人提交了依据任何一个标准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均无理由予以否决。更何况本案的鉴定结论是在一审程序中由一审法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适用何种标准完全是司法鉴定机构以中立身份针对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而自行决定的。因此孟某提出本案不应适用工伤鉴定标准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关于尚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据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我国公民的户籍分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也被称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为了管理方便在非农业户籍下设集体户口,集体户口即城镇户口。本案中,该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大专生,面向全省招收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生和普通中专生。尚某2006年考入该校,并于2006年9月2日办理了入学手续,注销了原农村户籍,迁入该技校的非农集体户籍。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亦出具了尚某属城镇户籍的证明。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尚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学校,也居住在学校,“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完全一致,至于其受伤时距离其办理户籍迁转手续时的时间长短,以及在城镇居住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其户籍性质的认定。因此尚某属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依据城镇居民标准确定。 (三)关于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法律上关于主次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曾有过四六、三七、二八、一九等分法,适用何种比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虽然存在尚某挑逗孟某情节,但挑逗行为纯属玩耍性质,不存在人身危险性。而孟某在尚某关门时突然飞脚踢门,导致尚某手指被夹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无异于突然拿起一件凶器对尚某进行人身伤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分析两人的行为,尚某的挑逗行为与孟某踢门夹伤尚某手指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官在本案中判令尚某承担10%的责任,是合理的。 五、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是省城还是县城,建议统一赔偿标准。因为残疾赔偿金的赔付要计算20年,而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20年之中身份有所转变,更何况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在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地受到珍视和尊重。 (三)关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承担赔偿的比例问题上,应严格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各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的按份责任比例,严格避免不顾实际情况地套用一个不变的标准。 (四)建议学校结合类似于本案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仅仅在开学时、大型集会时宽泛地讲一些安全知识是不够的,可采用多种方式,如采用班会讨论法、案例教育法、演习法、剪报法等进行安全教育。这不仅能有效防范、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且一旦事故发生,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或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生之间挑逗玩耍应避免采用危险性的行为。建议学校对学生的课余活动进行适当安排、引导,并尽可能提供适当的活动场地、安全的活动设施。 (六)建议强制性确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个未成年人的安危牵动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实践中有很多伤害发生后,给未成年人造成终生难以挽回的伤痛,而因为自身无经济实力,赔偿责任人亦无赔偿能力,使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是谁也不愿看到但又无法回避的沉痛和沉重。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建议强制性确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作者系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陕西律协未保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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