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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兼职,公司会怎么做?

一、案例导入

小丽是某公司负责财务方面的员工,为了多赚点钱。在“五一”假前夕,小丽前往一间财务“打工”。但刚开始工作,公司领导便打来电话,说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在外“打短工”,而且对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务 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小丽觉得自己对法定节假日内的活动有权自行支配、公司无权干涉而置之不理。岂料,当小丽节后回到公司上班时,真的被公司解聘。公司能以假期“打工”解雇小丽吗?

二、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1、虽然小丽只是利用“五一”假期在外“打短工”,但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行为同样属于兼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即只要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其提出,劳动者却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对小丽的行为加以制止,甚至明确表明务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而小丽却置之不理,明显当属其列,更何况对方单位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小丽的行为或多或少地会给公司利益造成影响。

三、对于员工“兼职”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雇在外兼职的员工

1、 存在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事实;

2、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任何下列情形之一:

(1)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经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兼职行为提出批评指正,拒不改正的。

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

(二)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或经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1、对员工兼职的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2、“严重影响”强调了只有对本职工作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雇兼职员工

3、“拒不改正”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雇权。

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

5、解除兼职员工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工作。

(1)对于“拒不改正”的解除,要防止用人单位仅进行口头指正的行为。要收集兼职员工收取其他单位劳动报酬的证据,及其他单位向兼职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等证据。

(2)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解除,用人单位一定要拥有可以证明兼职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其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有力证据,并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联。

6、由于对什么是“严重影响”的界定易引起争议,除非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有十分的把握,否则不要轻易使用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采用“拒不改正”的条款予以解除。

7、用人单位还可使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后者只需要证明劳动者兼职行为的存在,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8、 为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也可以适当采取变通措施,尽可能采取协商解除,劝说员工辞职等方式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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