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尾牙宴的途中,他从违章停车的公交车上下车,被电动车撞伤送医。目前面临停药的受害者王益安非常无奈,昨日他拄着拐杖来到本报反映情况。他想知道这责任应该谁来负?律师分析说,赴尾牙宴时被撞伤,应该算工伤。
公交车违章停车,他下车被撞
2007年1月24日下午,王益安在后埔坐上了通往湖里建行的公交车,他持公司发放的加盖了公章的抽奖券,要去参加公司举行的尾牙宴。没想到,当公交车行驶到湖里大道时,遇到了交通堵塞,公交车几乎无法继续前行了。这时,在一个红绿灯路口,公交车司机打开车门,让乘客们下车。这一违章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准备下车的王益安刚一只脚跨出车门时,一辆电动车飞撞了上来,他立刻摔倒在地,骨折了。从交通事故鉴定上,记者看到,公交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而电动车车主郑某负次要责任,王益安不负任何责任。尽管责任范围划分得很清楚,但事故受害人王益安却依然因为医疗费的问题搞得身心俱疲。坐在记者面前的王益安把裤腿拉上去后,可以看到左腿上仍留有明显的疤痕。“走起路来脚上像有蚂蚁在爬,而且脚腕这里不能像右脚一样灵活移动。直到现在脚腕这里还是肿的。”
王益安告诉记者,自2007年1月24日车祸至今,他的医疗费大致花了3万多元。“刚开始公交公司帮我付了医疗费。但从8月开始,公交公司便停止支付医疗费了。他们说,有单据的开支可以给我报销。没单据的话,就没办法报销了。”王益安很无奈,他说,这就说明,生活费、误工费等没单据凭证的开支是没有途径获得解决的。而电动车车主郑某在车祸当天预付了3000元的手术费。术后,由于王益安不能下地走路,需要请护工。在交警协调下,郑某又付给王益安2000元。之后王益安打电话过去要郑某帮忙先付一点医疗费时,郑某拒绝了他。“‘你要告就去告’,他是这样回答我的。”王益安说。
事发赴尾牙宴途中,应属工伤
车祸发生在赴公司尾牙宴的路上,是否属于工伤呢?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现在比较年轻,希望能得到最好的治疗,公交公司说使用进口钢板不在保险范围内。当时我所在公司领导表示,使用进口钢板等差价公司可以帮我解决,要我安心养病。但事后我打电话回公司,他们马上推来推去了,还说这个车祸不属于工伤。”最后,这个进口钢板的钱由公交公司预付,而王益安给公交公司打了欠条,“其实就是我自己垫付这笔钱。”
“除此之外,每月本应从公司领取的425元生活费也停止发放了。3月15日我领取了第一笔生活费,到6月15日领了最后一笔。”在王益安出具的文件中,记者看到,他与公司的工作合约还没有解除,“但是公司网站上已经找不到我的名字和职位了。”据王益安介绍,他之前在公司担任店长助理的职务。
而更让王益安苦恼的是,公交公司要求他不能离开厦门,否则联系不到的话,出现其他意外公交公司便不负责了。“我现在真是没有办法,没办法工作,也没办法回家休养。我老家在龙岩,家人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过来照顾我。我该怎么办呢?”王益安非常无奈。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郑律师分析道:由于尾牙宴是由单位组织并且单位要求员工参加的,所以在员工前往参加尾牙宴的期间受到的交通事故,可以认为是员工因工外出并因此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是工伤。
所以,王益安可以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给予工伤认定,员工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员工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员工可以要求肇事司机给予赔偿,对于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除医疗费外,也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按月425元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做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