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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名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性买卖的物品。所谓限制买卖物品,就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准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凑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C、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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