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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超期限,工伤难以被认定

    李先生来电:我在国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工作,上班时发生了事故,被砸断了脚。现在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证明的日期1年多了,公司要我个人承担30%的医疗费,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查询:就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科的有关人士。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表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已经确认是工伤,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那么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参保了的,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的有关人士介绍,由于李先生已经错过了申请工伤日期1年多,很难证明其是工伤,也很难通过劳动仲裁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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