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罚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所述: 1、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所谓不可抗拒的灾祸,是指犯罪人本身的力量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天灾人祸。 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犯罪分子虽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但并影响其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则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罚金的缴纳。需要指出的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减免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能抗拒的灾祸对犯罪人造成经济困难的大小,酌情决定是减少罚金数额还是免除罚金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因此而完全丧失缴纳能力,应当免除其罚金;反之,则只能减少其罚金。在实践中,如果犯罪人只是暂时无力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从实际出发,裁定其延期缴纳。我国刑法虽未规定延期缴纳制度,但是根据犯罪人具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得不重新裁定缴纳期限的做法,并不违反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3、不能抗拒的灾祸只能发生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如果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不能对犯罪人适用减免罚金。反之,则不利于促进犯罪人积极缴纳罚金。 4、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以上条件查证属实,才能发挥罚金刑减免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免除。 二、什么是罚金减免 罚金减免,是指犯罪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犯罪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是根据判决后犯罪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变化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充分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我国刑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