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终审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王东与梁娜(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 2007年10月10 日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21日起分居生活。后梁娜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亮将王东和梁娜告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未归还的借款2 万元。王东答辩说,2007年10月25日,即双方结婚两周后,王东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向张亮借款16 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3月3日,王东偿还张亮14 万元,并在借条中将还款的事实予以记载。因此,王东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梁娜一起偿还余款2 万元。梁娜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王东与梁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梁娜又不能举证证明婚内与王东有关于婚后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因此,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判决梁娜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梁娜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东与梁娜结婚4个月即分居,两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王东虽然表示向张亮借款是为了给梁娜购买门头房,但王东、梁娜在婚后不存在买房的事实,即本案借款用途与王东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王东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关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定该借款由王东一人偿还,梁娜不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康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