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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伤获得的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与妻子感情不好,曾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2009年3月,我被大客车撞伤腰部,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大客车和保险公司共赔偿我19万元。请问如果妻子起诉离婚,我因身体伤害获得补偿的这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分给她一半吗?
    律师回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不应该分给她一半。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款指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它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补偿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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