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二次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第二次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离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提交正当理由的,并且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被告提交了正当的理由,法院可以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