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花费21万元向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在车辆买卖合同中,二手车行明确承诺该车不涉及任何交通事故。而事实却是,该车不仅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还涉及一起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王女士知情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21万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63万元。
二手车行辩称,案涉车辆出卖前,车行已对该车出险及维修情况向保险公司及4S店作了调查,结果显示该车辆均无重大事故发生,车行自身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前任车主隐瞒了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车行向王女士作出车辆无事故的承诺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车辆曾于2019年8月发生过事故,并涉及一起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在该次事故中,案涉车辆与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案涉车辆右侧受损。二手车行在收购时并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车行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收购案涉车辆时并未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测,且车行无法证明在出售前已经对该车辆的维修记录及车辆故障等重要信息进行了核查,足以说明车行并未尽到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车行向王女士作出了关于案涉车辆无事故的虚假承诺,应认定其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令撤销王女士与二手车行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并作出上述内容判决结果。
二手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二手车行向王女士退一赔三共计84万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就所售商品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消费者购买后如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与经营者承诺不符,此时经营者仅表示自己对该瑕疵不知情,不能就此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作出虚假承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瑕疵的情形,应根据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判定,如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如果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经营者却向消费者作出了虚假承诺,则应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行,应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经营者在收购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对收购的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大小以及对车辆的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如实、全面地向购车者披露这些信息,以保障购车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