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9年1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子女。2022年1月,双方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价值89800元,其中王某父母出资40000元现金,刘某父亲出资49800元,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从此互不往来。后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买车时父母给付的40000元现金,并分割双方共同存款30000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所购买的小汽车使用折旧后现价值5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购车时王某支付的40000元现金并非王某父母出资,是王某保管的双方共同收入。双方陈述事实相佐,王某能够举证证明父母出资的40000元现金来源系银行取款,但刘某辩称无证据佐证。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不再有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四个月,共同生活所创造的收入应按共同共有处理。购买小汽车时,双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现该车使用折旧后价值50000元,应按现价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刘某辩称无证据佐证,而王某诉称及举证能互相印证,故对刘某辩称不予采信。另查明,双方分手当天银行卡账户余额17355.57元,故对此部分收入应根据共同共有的原则平均分割。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鲁克金 杨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