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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交强险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垫付

  一、交强险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垫付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证过期;

  2.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保险人垫付责任归属于谁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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