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的期限通常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该租赁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了租赁期限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将无效。
同时,第七百零七条规定了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那么该租赁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那么租赁双方都不得提前终止该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
6.以及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收回房屋自住,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需要改建等。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果承租人一时找不到新的房屋,双方可以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的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是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