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屋买卖签阴阳合同是违法的。
在房屋买卖领域,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
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或规避限价等目的。
一般情况下,“阴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阳合同”,虽然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由于其中价格条款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阳合同”中价格相关条款应为无效,同时“阳合同”其他不涉及价格的条款依旧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