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后遭解雇,其是否享有补偿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评估:
若是因违法行为诱发的裁员举措,则应给予其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两倍之赔偿;
倘若其依据合规程序执行解雇,则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款项;
反之,如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离职,用人单位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补发补偿费用。
至于经济补偿之数额,则以员工在任职期间为参照,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份的薪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视为一整年计算;
若未达到六个月者,则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通常所说之月工资,特指受雇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连续十二个月中,所有薪酬总额的平均值。
倘若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争议,可依照劳动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仲裁流程一般划分为四大阶段:
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以及仲裁审理。
首先,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亲自填写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与该事宜有关的材料、证据。
其次,若劳动仲裁申请书满足相关要求,自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接下来,仲裁委员会将于收到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七日内,组建仲裁团队。
最后,仲裁团队应在开庭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和地点;
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可提前三天提出延迟开庭的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