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私人汽车的交通意外且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虽然不能主张误工费的赔偿,但仍然有权利向加害者索取适当的交通费;
而交通费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受害当事人以及其必需的护理人员进行医疗或者转诊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结算。
2、若是运营车辆在此过程中遭遇了同样性质的交通事故,尽管无涉人身损伤,但仍无法取得误工费的赔偿,然而却有权要求加害方给予合理的停运损失作为补偿。
3、然而,在严重的交通事故中,如导致有人身损害,加害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误工费以示赔偿责任,并根据受害人实际离岗休养的时间与收入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