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变更劳动合同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企业能否以合法理由进行解雇处理? 若无法达成员工与公司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共识而予以辞退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劳工权益并构成违法行为。
在劳动合同条款的设定与变更过程中,必须获得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双方面共同协商和同意。
公平合理、各方自愿以及以协商为基础的原则构成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根本理念,这同样也是其变更时所应依循的基本原则。
尽管劳动合同可以存在变数,但是不容许单方面的擅自更改。
因此,不论是任何一方试图对劳动合同进行单独修改的行为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员工不接受解除合同,绩效评定为零是否合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拒绝与企业解除合约且考核成绩为零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雇主单位必须确保其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具体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完成制定、制度条文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准则以及已向全体员工进行充分展示或说明等方面。
同时,员工可能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解聘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