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支付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它强调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都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它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该规定还强调了抚养费的灵活性。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或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有助于确保子女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支持,满足其不断变化的需求。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主要包括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三种方式。
定期给付:这是最常见的给付方式。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在某些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以一次性给付。这种方式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或需要避免执行困难的案件。
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这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