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一般会经历审查起诉阶段。首先,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此阶段检察院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查过程中,若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退查两次,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
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存在驳回申请的可能。就公诉案件而言,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人不在案等情形,可能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可视为对公诉某种意义上的“驳回”。 对于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等,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若其不撤回,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就回避等事项向法院提出申请,若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