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中,以下证据通常可被采信:
物证:如盗窃的财物本身、作案工具等,能直观反映案件事实。
书证:包括现场留下的与盗窃相关的书面材料,像记载盗窃计划的纸张等。
证人证言:目睹盗窃过程或知晓相关情况的人所提供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被盗经过、财物特征等的描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对盗窃行为的承认或反驳。
鉴定意见:如对指纹、血迹等的鉴定,有助于确定嫌疑人身份或案件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盗窃现场的勘查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记录等能记录盗窃过程或相关线索的资料。
证据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犯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案中以下证据不能采信: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三是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四是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五是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