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拘留一般3-7天,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的可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若需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3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诉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超3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