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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依据是什么

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1.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条件。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则是针对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一年的特定情况作出的明确规定。

  4.法条还列举了其他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等。
如果夫妻双方在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未能和解,并且已经分居满一年,当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只要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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