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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房地产

  
房屋抵押要注意的问题

    国家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可以规范抵押行为,同时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抵押人因债务问题引起纠纷时,在众多的债权人之间,抵押权人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未经登记的抵押关系当事人要主张自己的抵押权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无论是买卖、租赁、赠与,还是抵押,除了签订相关合同,还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自己的房屋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必须同时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旦要发生产权转让行为,若没有相尖的证据资料,处理将十分困难。

  哪些房地产不能抵押? 

  我国《担保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建筑物抵押,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另外,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以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轩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已依法公千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抵押的房地产随时会因合同得不到履行而被处理,而公共福利事业关系百姓民生,把它们作为抵押对象,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混乱。

    以上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在接受他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相关手续、证明等,确信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上述房地产作抵押,该抵押为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届时抵押权人将无法行使抵押权,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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