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公司及商业 刑事诉讼 雇佣与劳动 家庭及婚姻 清算与重组 知识产权 诉讼及调解争议 人身伤亡及工伤索赔 交通事故索赔
 咨询专区
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公司法律顾问每年费用是多少?..
债权债务怎么收费?..
购买的商品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股权转让..
欠款纠纷咨询..
 网站新闻
二套房首付比例可能将下调..
武汉首套房房贷全面执行新基准 ..
韩国中年离婚创历史新高 首超"..
男子为买房假离婚假戏真做 毒杀..
黄毅清称与黄奕离婚案本月21日..
曝王学兵与第三任老婆离婚 张芊..
只因不愿离婚 男子挥刀杀妻..
英国调查称夫妻“奉子成婚”容易..
 经典案例
开发商被查封 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地铁房”通不了地铁 业主怒告..
千万富翁不愿付离婚费被拘 称前..
谈一起学生之间因挑逗玩耍引起的..
 法律动态
汽车租赁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怎..
非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有哪些内..
男子4天发13553条诈骗短信..
中山古玩店卖野生动物制品 27..
男子入室盗窃一根香蕉 被判拘役..
商品房买卖中,订金合同的法律效..
劳动工伤办理程序..
建筑与房地产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的效力及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涉及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并且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难点之一。总结审判实践,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最为密切的纠纷就是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出卖人一般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多由于土地增值、征用及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的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来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倾向性意见是,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及华侨、港澳同胞的,亦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农民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许多案件中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要求关系到生存权益的问题,认定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其根本利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认定合同无效,有效化处理” ,即认定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应按照房屋的现有价格支付对价才可以收回房屋,也就是说,认定房屋的现值和原买房价格之间的差价视为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予以赔偿。尤其是买方已经翻建、扩建的房屋,如其翻建行为不违背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照现房屋重置价确定房屋价值。从而使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实际利益,限制当事人因房屋升值而反悔的诉讼发生。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原有图片
© 2010 a湖北武汉知名律师|武汉资深律师|武汉金牌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鄂ICP2009092315号 【后台登录】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编:430071 电话:13667217638 13207161718 邮箱:chenlinglawyer@163.com
联系人:陈律师 沙律师    传真:027-87896508 手机:13667217638 1320716171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