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可为下列招投标范围提供服务: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招标;
2、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招标;
3、工程监理单位招标;
4、主要设备、材料供应招标;
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招标;
6、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
律师为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审查主体资格:
(1)审查项目法人的招标资格
a、是否取得相关批文、具备建设资格;
b、是否成立项目法人、具备招标条件;
c、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取得;
d、建设资金是否 依规定比例落实。
(2)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a.投标人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要求的资质等级、合格供应商或服务机构;
b、在以往经营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c、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
d、土建装饰工程投标人在过去三年中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代理发布招标通告;
(2)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3)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4)代理出售招标文件;
(5)协助组织开标;
(6)参与定标(审查确定最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人)。
3、起草合同文本
根据招标标的和中标通知书通知对象的不同,参考各种示范文本,起草符合项目的各种合同文本,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含土建、装饰)、设备买卖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承揽合同等。
4、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律师受勤勉尽责义务之约束,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供项目法人及审批机构参考。作为项目法人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是否取得相关批文,符合建设资格;
(2)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不规范部分,应要求作出修改和解释;
(3)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出具意见;
(4)项目本身是否合法。
律师不得就上述内容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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