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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在小区内骑车撞死 物业公司赔偿22万


 醉酒的骑车人郭先生从居住小区的一个陡坡冲下后,与停靠在小区路边的清洁作业车相撞后倒地身亡。郭先生19岁的女儿小乐(化名)为给父亲讨个公道,和奶奶一起把驾驶专项作业车的司机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乐及奶奶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祖孙二人各5000元。

    2004年12月2日14时20分,司机张某驾驶该小区物业公司使用的、已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该小区一栋楼前的马路右侧头西尾东停靠。适有小乐之父郭先生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靠左侧驶来,自行车前轮与中型专项作业车左轮撞触,郭先生倒地死亡,自行车损坏。2004年12月17日,丰台交通支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04年12月16日郭先生的姐姐领取了物业公司支付给郭家的1.5万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辨称,当天,物业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清洁作业车,在封闭的小区内正常作业行驶至一栋楼前,停靠在马路右侧,下车检查楼前的污水井情况。这时,事故当事人郭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逆行顺马路陡坡冲下,迎面撞在停靠在路边的清洁作业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郭先生死亡,实属本人违反“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赔偿,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公司不能接受。根据丰台交通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死者本人。被告已实际支付给原告1.5万元,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司机张某辨称,当日,张某驾驶的清洁作业车正常停靠在一栋楼前的马路右侧,然后下车检查污水井情况。这时郭先生醉酒骑车撞到作业车上死亡。此次事故是郭先生本人造成的,张某是正常工作中的履行职务。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醉酒骑自行车靠左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照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郭先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机驾驶停驶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得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

    司机张某与郭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是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期间,故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其服务单位承担。原告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应按照司机所负责任的比例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数额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郭先生在家中6个子女中排行老二,他的哥哥已经去世,他的死让七旬老母亲再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其女小乐现正上高中二年级,且患有肾病综合症等疾病,在生活和看病都需要父亲的照顾的时候,她却永远地失去了父亲。郭先生的前妻、小乐的母亲代理小乐出庭领取了判决书。触景生情,她失声痛哭,从此,病弱女儿的未来将压在她一个人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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