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吕先生的儿子放学回来时,进入小区后被楼上突然扔下的一个烟缸砸中头部,当场就昏迷了,至今还在住院治疗。公安机关侦查后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不过也没查出是谁扔的烟缸,所以吕先生只好自认倒霉。他想找物业公司讨个说法,可物业公司说这事与他们无关,说又不是他们扔的。吕先生该怎么办呢?
解析:我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就这起事件承担责任,而应由扔下烟缸的这幢楼里所有使用人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楼上突然扔下一个烟缸砸伤了人,这不能被物业公司所预测或防范,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物业公司只有事后及时发现伤者并报警以及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耽误了对伤者的治疗,仅应就延误治疗扩大了损害承担的那部份责任。否则物业公司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因对建筑物的使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楼上扔下的烟缸尽管不是搁置物、悬挂物,但也应适用这条规定,由整栋房屋的所有人来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说的“管理人”不是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而是对具体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权力的管理人。
立法也正在对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加以细化。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篇)》第56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这个规定目前尽管还是草案,但是反映了立法上的一个趋势。目前在重庆等地相关的司法判例中,法院都已判决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