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财产,而是其死亡发生之后才产生的,则不是遗产。所以不可以当做遗产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有具体的给付对象的,法律明确给谁的就应当给谁,不可他人染指。
正确的分配方式就是法律指定给谁的就给谁。
具体为:
1、 丧葬费费是《工伤保险条件》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先提取出来,补偿给办此事的出资人。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件》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凡是符合此规定的,可以从中提取相应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