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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具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职能。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若干重要的具体的监督职权,比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为了确保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有关情况,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从法律上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说明义务是必要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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