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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30问(一)

1.有限公司股东能自由对外转让股份吗?
    不能。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因为前者有更强的人合性。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内部转让股份,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是对外转让股份,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股东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不予理会怎么办?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依据法定程序,其必须向其他股东送达书面通知书,以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既不表示同意转让,也没表示要优先购买,那么此时该股东是否就无法完成股权转让了呢?
    在考虑到上述情况后,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了能够给股东提供通畅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第七十二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不管其他股东最终作出何种表示,股权转让最终都能得以实现。
 

3.股东何种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通常来讲,提到优先购买权,涉及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法律在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基础上,赋予股东的特别权利。在《公司法》中,提到优先权的主要有三处: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股东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
    尽管《公司法》已作出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如何具体操作,却并未明确。通常来讲,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它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后,其他股东方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法院方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买受方不能因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而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竞买或购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可根据公司法关于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国有股权转让需遵守哪些程序?
    一般来讲,国有股权转让时,除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适用其他相关的特殊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国有股权转让时,首先,要经过初步审批,即转让方应制作《转让方案》,将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向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要求审批;然后,在获批后,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接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接下来,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并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另外,其他股东应承担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即可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交易所要求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比如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6.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与一般协议不同,并非双方签订后即可生效。这是因为国有股权转让须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并且还要进行相应的股权评估工作等。这常常会影响股权转让的进度以及转让是否可行,因此,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常常需要附加生效条件,明确必须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依法取得了各部门的批准后,该协议方能生效。


7.为何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票)?
    我们知道,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律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遵循三个重要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这三大原则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这样,公司的债权人在交易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资本必须确定并维持在一定限度内,以使得债权人的权益获得保障。如果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票),会造成资本虚增或不实,违背了资本三原则,这也为法律所明令禁止。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尽管,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是因股权转让而需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9.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60日内达不成协议,则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具体转让程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0.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在转让方式上有何不同?
    公司的记名股票通常向发起人和法人股东发放。依据《公司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转让时,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相对简单,“交付”即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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