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出台后,立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记者15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判决一套讼争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此案因此成为全市对新法进行的首例实例解读。 离婚后发现前夫还有一处房产 肖女士与林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离婚后,肖女士发现前夫在2006年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肖女士认为这是两人共同财产,便于2010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法庭上,林先生称这套房子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后再登记到自己名下。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林先生还拿出购房发票、存款凭证、其父亲存折等证据。同时,林先生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表明房子只是买给儿子一个人的。 法院: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该案情形可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先生的父亲与林先生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先生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最后法院认定讼争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