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的预售广告、售楼书严重不符属于开发商违约。 1、李先生收到了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宣传手册,宣称该小区建成后将拥有几百平方的中心花园、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并且24小时供应热水。这些内容吸引了李先生的注意,经过考虑后李先生决定购买该小区的商品房。于是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在开发商交房时李先生却发现,该小区内仅仅只有几个小花坛,根本就没有几百平方米的中心花园,广告中宣称的健身房等配套设施以及24小时供应的热水也没有。 2、冲着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李先生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一期商品房并入住。但不料两年后开发商又擅自变更了建筑方案,将楼房的间距缩小到30米。为此,包括李先生在内的38户业主于2010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违约金共约40万元。 3、李先生购房时,开发商介绍小区的设施齐全,环境非常好。特别是开发商售楼处的宣传册和沙盘上的重点推荐的中央喷泉,非常吸引人。可当李先生实际入住了改小区后,发现小区中央却矗立着一座红黄蓝三色组成的简易雕塑。“明明说的是喷泉,可如今却变成了雕塑,我们业主对这个都很不满意”,李先生十分无奈的说。 4、李先生购买了开发商预售的一套商品房后发现,与自己的小区一条马路之隔,北侧这边是房产商即将建成的楼盘,而南侧是另外一家开发商的待建地块。原本开发商在售楼书示意图中,将南侧待建地块描绘成了绿地。当另外一家开发商开始建设时,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跑来阻挠,致使工程被迫停顿。原来是开发商利用售楼书做不实宣传,误导了李先生这些业主,致使他们认为该地块是“绿化用地”而干扰施工。 律师指出开发商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1、《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照顾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