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商将已经被查封的商品房出售,或者房屋出售后又被法院查封。 1、开发商与其建筑商因开发的项目总标的,价值4000万元的在建工程工程款问题产生矛盾,建筑商越过约定的审计途径直接提起诉讼,申请查封了开发商开发的90余套预售商品房。 2、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称法院查封的理由是:这些房子尚在开发商的名下,即使这些商品房已经出售了,但李先生还没有办过户手续,没有房产证。而市中院的负责人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做过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业主已交完房款,且已经入住,那么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取得房产证,法院也不能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3、开发商有40套商品房自2007年10月25日就被法院查封了,但该开发商却将其中的一部分出售变现。虽然后来开发商陆续偿还了部分债务,其中的30套房产解除了查封,但至今仍有包括李先生在内的近10位业主在交纳了部分房款、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房并装修入住的情况下,面临被驱逐出房屋、房产将被强制拍卖的尴尬处境。 律师指出开发商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1、《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