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开发商将同一套商品房重复预售给不同的买受人。 1、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常熟路上一套商品住房,分期付清了房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该房产公司因欠承建商西安某公司工程款,将上述房产作价抵给西安公司,并经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 2、《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已经五年之久,但开发商一直没给李先生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韩某起诉到法院时才知道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了开发商的员工曹小姐的名下。法庭调查后得知,曹小姐是给开发商帮忙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才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因此法庭认定曹小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李先生2005年9月和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该预售合同的预备登记。当年12月21日,李先生领取了房子的钥匙,但后来李先生突然得知有人在装修他的房子。闻讯后赶到现场的李先生发现正在装修房子的曹小姐竟然也掏出一份与该开发商签的预售合同,签订时间是当年9月6日,两份合同所指确为同一套住房。李先生和曹小姐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律师指出如下开发商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1、《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法》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