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1、李先生查询后得知自己所购买的3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在隐瞒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而预售商品房的,因为缺乏相关材料,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根本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2、开发商与李先生先签“临时合同”,约定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换签正式合同。因某些原因李先生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定该临时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除了要返还李先生100万元的房款外,还应赔偿占用李先生已付房款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3、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尚未开盘,售楼处就称已经售罄。然而记者小王却得知该楼盘的房源却已在二手房中介店挂牌出售了。经上海市房管局初步查证,该楼盘于10月8日取得了松江区房管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月14日正式开通了网上销售。但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违规发放VIP卡、收取预订款;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对外预售、违规在网下签订了定金合同。
律师指出如下开发商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
1、《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有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眼有效。
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