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在一餐厅打工,一日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致九级伤残。由于餐厅不愿兑现医疗费等待遇,施某申请仲裁获赔。但餐厅不承认其员工身份,诉至法院称无须支付仲裁所裁决的费用。日前,闵行区法院在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闵行区一餐厅支付施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745元,支付九级工伤一次性待遇3.5万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并为施某报销医疗费1.9万余元。
女工:单位不能“翻脸不认人”
施某来自安徽,自2008年9月起进入闵行区一餐厅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餐厅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同年10月15日,施某在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餐厅开始“翻脸不认人”,不再支付工资等有关费用。经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施某无责。由于肇事的司机已经逃逸,施某在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有关费用无处索赔的情况下,苦不堪言。为此,她于同年11月3日申请仲裁。
去年1月,仲裁裁决确认施某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餐厅经营者孙某为施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餐厅已经履行补缴综合保险的裁决。
去年10月21日,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施某遭遇的车祸属于工伤。今年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施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餐厅:不知施某是何人不愿赔偿
施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获仲裁大部支持。
餐厅不服,将施某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无须支付施某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九级工伤一次性待遇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药费计5万余元。
餐厅诉称, 2008年已将餐厅转让给顾先生,既不知晓施某是何人,也不知为何会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餐厅已转让,故应由顾先生承担责任。
施某不同意诉请。施某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孙某仍在经营餐厅,孙某与顾先生是什么关系,本人不清楚。另外,顾先生也可能是孙某手下对外经营的人。她认为仲裁认定事实正确,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官:餐厅不愿赔理由不足
经查,其实顾先生也不是真正的餐厅承包人。当时,因合肥来沪的秦女士意欲经营该餐厅,但要有上海籍的人签名,因此,顾先生作为上海人就帮了忙。秦女士说,我们从2008年6月开始经营,做到2008年度关门了。施某是我们请来做钟点工的。她曾经和孙某签的是承包租赁合同,不是转让合同,执照和公章都是用餐厅的,后来不经营了就还给孙某。因此,施某的这件事应当由孙某作为当事人,我不应该作为当事人。
法院认为,已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施某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餐厅虽称孙某已将餐厅转让给案外人,但案外人却认为是承包租赁关系,且双方签订的亦是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存在争议。但不论孙某与案外人之间是承包还是转让关系,案外人经营时仍使用餐厅执照、公章,对外是以餐厅的名义经营,施某的用人单位始终是餐厅,故孙某与案外人之间的争议的效力并不及于施某。经相关部门认定,施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伤情为 “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予以确认。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施某工伤后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