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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未设警示标志 二次事故两车均应承担责任
        粗心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已属不该,事发后又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致使受害人遭受二次撞击,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1年11月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车从县城回家途中,因夜晚视线不良,与行人戴某、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非常惊慌,上前查看二人伤势,发现二人虽然暂时不能移动,但神志还算清楚,伤势并不严重。徐某便任由二人暂坐路中间,自己走到路边打电话给朋友,请朋友帮忙处理此事。谁知司机刘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路过此地,由于夜深路黑,加上徐某没有设置任何的事故警示标记,便直接从戴某、李某身上碾过,致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目睹事故发生的徐某顿时呆立当场。

  经县交警大队侦查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在夜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严重失误,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抢救伤者,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徐某与刘某分别负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湖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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