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10月15日入职于某建筑公司,职务为制程二组的弯管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2012年3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住院治疗。后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其后,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43600元。李某承诺不再要求某建筑公司作出任何补偿。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
后李某反悔,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称是被迫签订,且显失公平。李某确认已领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43600元。为此,李某主张某建筑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差额。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某确认协议书的真实性,并确认已领取赔偿款项。
其次,李某主张该协议书系其被迫所签且显失公平,但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与承诺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东莞第二法院法官黄琪认为,对于此类问题,法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显失公平尺度把握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确实会存在有损劳动者利益的地方。其次,被迫情形的定夺问题。最后,权衡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与劳动者的利益损失,最终以充分保障劳动者权利为选择。大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劳动者均表示放弃对用人单位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再就劳动争议纠纷向用人单位追究责任并自愿放弃应得补偿。该情形下,劳动者再起诉用人单位,劳动者存在不诚信的行为。法官支持劳动者会对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存在隐形的助虐以及不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