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跟着包工头郑某在津务工,郑某挂靠在某建筑公司的名下,2013年1月份郑某以某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某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由郑某负责施工。2013年5月份袁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死。事故发生后,袁某家人找到郑某要求赔偿,郑某称自己没有过错,是袁某自己不慎坠落死亡,仅答应出于人道给付袁某家人10000元料理后事,其他一概不管。像这种情况,郑某是否负赔偿责任?袁某家人能否同时列郑某挂靠的某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呢?
律师解答:
上述的情况涉及存在挂靠关系的单位或雇主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首先,袁某受雇于郑某到工地务工,其与郑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郑某作为袁某的雇主应当对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某建筑公司作为郑某的挂靠单位,允许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郑某承揽建筑工程,其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郑某作为袁某的雇主依法应当对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袁某的家人依法可以列某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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