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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婚姻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多年前未登记结婚,育有儿女,后来离异。如今找不到孩子的父亲,户口簿上的已婚登记使李女士申请低保和廉租房遇阻——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知自己“已婚”,直到去年年末,依然单身的李女士在申请办理低保证时,看到户口簿中写着“已婚”,婚史23年。

从未办理结婚登记

户口簿上显示已婚

今年51岁的李女士1990年和男友在长春结婚,可因种种原因,当时二人并未及时办理结婚证,1992年儿子出生,二人世界变成三口之家。2000年,李女士与丈夫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两年后二人分手,丈夫从此杳无音信,李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李女士没有安稳的工作,靠打零工为生,儿子大专毕业后没找到工作,母子俩辗转在长春市多处租房居住。

2014年年末,李女士在亲戚建议下决定申请低保和廉租房,可当她拿着户口簿去街道办事处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时发现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显示已婚,这让李女士感到惊讶:“我当年根本没办理婚姻登记,何来已婚一说?”

法律上已认定为事实婚姻

相关部门难出具相关证明

10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长春市公安局户政支队。一名工作人员称,李女士虽然当年没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已经拥有子女,加之在亲戚朋友面前双方均以夫妻关系示人,所以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户口簿上登记为已婚并无差错。

针对李女士想对其户口簿婚姻状况进行更改,该工作人员建议李女士去民政部门咨询,并根据其提出需要准备何种证明后进行证据整理,交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如果这个方法行不通,另一种方法是,李女士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具关于婚姻状况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这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和邻居出面提供书面证明,然后将证明材料交给其户籍所在地南关区公安分局长通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将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待核实正确后方可更改。

当日,记者就此事与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取得联系。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在法律上属事实婚姻,民政部门无法出具任何有关其婚姻的证明,李女士需到法院起诉解除其事实婚姻关系。

母子生活拮据

申请低保遇阻

“这些年我们母子俩生活拮据,我摆过地摊,帮人看过库房,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真的太难了。”李女士说,当得知可以申请低保和廉租房时非常开心。

据李女士介绍,她曾找到自己户口所在地南关区公安分局长通派出所咨询,但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若想更改户口簿上的已婚登记需要提供自身婚姻状况的证明。随后她又前往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系统内没有关于李女士婚姻状况的任何信息,加之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单身,所以无法提供单身证明。“没有单身证明,我又找不到孩子的父亲,低保证和廉租房我都没资格申请,今后我该怎么办啊?”说到这里,李女士忍不住流泪了。

解除事实婚姻只能提起诉讼

律师称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对此,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培表示,20多年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

李女士的丈夫已离家十余年,没有下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李女士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也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闻延伸——

何为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中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因此如果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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