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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
武汉离婚律师网的陈律师就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说明如下:
 
    1.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2.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如在诉讼离婚时遇到相关问题,可向武汉离婚律师咨询。咨询电话:1339712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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