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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月12日,湖北省武穴市某厂业主张某被武穴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欠薪入刑”以来,黄冈市出现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4年8月11日,黄冈市梅川镇张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胡某、梅某等36名员工近三个月的工资12万余元,遂关闭其所经营的服装厂逃至温州,并更换常用电话号码。8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张某经营的服装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人工资,但张某仍藏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14年10月张某被抓获后,支付了全部员工的工资,并取得员工谅解。

  武穴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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