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工作期间,一职工腿部被机器压残。当他在家疗养期间,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有再与他续签。为了补偿金,该名工伤职工将所在单位告上仲裁庭,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又将该职工告上法院。近日,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2年7月,张某应聘到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1日,张某在检修龙门吊卷扬机刹车皮时,左小腿被电器螺栓绞断,经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构成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南京某管桩公司支付了其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出院后,张某一直在家休息。200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当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后,单位表示,因考虑到张某身体实际情况而未与其续签。双方劳动合同即终止,张某因单位未能支付补偿金双方发生纠纷。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伤残达7级,南京某管桩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张某相应的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管桩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10.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