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公司及商业 刑事诉讼 雇佣与劳动 家庭及婚姻 清算与重组 知识产权 诉讼及调解争议 人身伤亡及工伤索赔 交通事故索赔
 咨询专区
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公司法律顾问每年费用是多少?..
债权债务怎么收费?..
购买的商品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股权转让..
欠款纠纷咨询..
 网站新闻
二套房首付比例可能将下调..
武汉首套房房贷全面执行新基准 ..
韩国中年离婚创历史新高 首超"..
男子为买房假离婚假戏真做 毒杀..
黄毅清称与黄奕离婚案本月21日..
曝王学兵与第三任老婆离婚 张芊..
只因不愿离婚 男子挥刀杀妻..
英国调查称夫妻“奉子成婚”容易..
 经典案例
开发商被查封 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地铁房”通不了地铁 业主怒告..
千万富翁不愿付离婚费被拘 称前..
谈一起学生之间因挑逗玩耍引起的..
 法律动态
汽车租赁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怎..
非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有哪些内..
男子4天发13553条诈骗短信..
中山古玩店卖野生动物制品 27..
男子入室盗窃一根香蕉 被判拘役..
商品房买卖中,订金合同的法律效..
劳动工伤办理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申请救助基金

申请救助基金得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申请救助基金有哪些程序?

  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通知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救助基金多少天到账?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适用辽宁哪些地区?

  根据《实施细则》,该救助基金统一设在省级,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具体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是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也就是说,12月1日,除了大连外,辽宁其他地方出了交通事故都适用《实施细则》。

垫付的救助基金如何追偿?

  垫付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关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社会捐赠;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协调单位职责如何分工?

  辽宁省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民政厅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省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省农委负责监督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农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司法救助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殡葬部门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此后,各省进入基金的落实阶段。其中,江苏是在全国较早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基金垫付救助总量已超过3.35亿元,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原有图片
© 2010 a湖北武汉知名律师|武汉资深律师|武汉金牌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鄂ICP2009092315号 【后台登录】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编:430071 电话:13667217638 13207161718 邮箱:chenlinglawyer@163.com
联系人:陈律师 沙律师    传真:027-87896508 手机:13667217638 1320716171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