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公司及商业 刑事诉讼 雇佣与劳动 家庭及婚姻 清算与重组 知识产权 诉讼及调解争议 人身伤亡及工伤索赔 交通事故索赔
 咨询专区
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公司法律顾问每年费用是多少?..
债权债务怎么收费?..
购买的商品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股权转让..
欠款纠纷咨询..
 网站新闻
二套房首付比例可能将下调..
武汉首套房房贷全面执行新基准 ..
韩国中年离婚创历史新高 首超"..
男子为买房假离婚假戏真做 毒杀..
黄毅清称与黄奕离婚案本月21日..
曝王学兵与第三任老婆离婚 张芊..
只因不愿离婚 男子挥刀杀妻..
英国调查称夫妻“奉子成婚”容易..
 经典案例
开发商被查封 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地铁房”通不了地铁 业主怒告..
千万富翁不愿付离婚费被拘 称前..
谈一起学生之间因挑逗玩耍引起的..
 法律动态
汽车租赁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怎..
非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有哪些内..
男子4天发13553条诈骗短信..
中山古玩店卖野生动物制品 27..
男子入室盗窃一根香蕉 被判拘役..
商品房买卖中,订金合同的法律效..
劳动工伤办理程序..
刑事诉讼

  
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如何执行期间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期间包括承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的诉讼期限两大类。通常,涉外案件诉讼期间可以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期间一致,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包括:第79条、第80条、第124条、第138条、第140条的第3款、第146条、第151条的第1款、第168条、第183条、第184条和第196条。

  以上罗列了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类期间,对于侦查、执行程序中,以及简易程序中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诉讼期限的规定在此不作一一列举。这些法定的期间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地遵守,但是由于涉外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许多特殊的情况,所以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有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第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一般都需要翻译,这就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再加上邮寄等因素,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适当延长有关的法定期限;第五,办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协助,需要我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国办理具体事宜,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要延长时间,因而难以在通常的办案期限内完成有关诉讼。

  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更改,必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

  (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

  (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对涉外诉讼期间按法定程序上报请求延长。对刑法未规定的活动的期间,则采取一些暂时的变通办法。如,在对被要求引渡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羁押一个月内,如果请求国尚未提出正式引渡要求,应当立即撤销对其羁押。但该期限也可以应请求国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又如,对某些司法协助请求事宜,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原有图片
© 2010 a湖北武汉知名律师|武汉资深律师|武汉金牌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鄂ICP2009092315号 【后台登录】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编:430071 电话:13667217638 13207161718 邮箱:chenlinglawyer@163.com
联系人:陈律师 沙律师    传真:027-87896508 手机:13667217638 1320716171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