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状告深圳唯冠公司应履行iPad商标转让义务一案,今日2012年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深圳中院一审驳回了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分析人士指出,原被告双方都在博弈,但苹果面临的情况不乐观,如果败诉,苹果公司将可能遭遇中国工商部门的巨额罚款和产品下架,因此选择和深圳唯冠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一审:苹果告深圳唯冠败诉
昨日,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分别输入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1682310”的两个涉案商标,可以看到两个商标的名称都是“iPad”,申请人也都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起诉深圳唯冠的苹果公司和IP公司。不同的是,第一个商标已在去年10月11日完成续展,而第二个商标目前还在续展待审中。所谓续展,就是注册的商标有效期满,办理继续使用的手续。
据悉,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全球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深圳唯冠是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子公司,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而上述两个“iPad”商标为深圳唯冠所持有。
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为原告在2010年4月向深圳中院诉称,2009年,台湾唯冠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两个商标,因此,深圳唯冠应该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的义务,并赔偿商标权属调查费和律师费400万元。
深圳中院经3次开庭审理认为:合同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涉案商标也出现在转让协议上,但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唯冠参与谈判,以及授权他人处分涉案商标和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不能认定是唯冠控股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2011年年底,深圳中院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唯冠律师称有九成把握赢
昨日下午,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谢湘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苹果2010年进入中国市场后,深圳唯冠已经多次要求其停止侵权,协商无果后才请求工商予以查处,最终是苹果挑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目前双方的谈判已经中止。“唯冠从未向苹果提出巨额的具体赔偿,不管唯冠的经营状况怎样,现在只是通过诉讼在维权,维护自己所持有的商标权利。”
谢湘辉称深圳中院在该案一审对全部证据都做了确证才得出判决,他对二审维持原判有九成以上的把握。
专家观点:双方和解只是时间问题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的赵绍华律师认为,二审深圳唯冠赢面很大,现在双方都在博弈,“深圳唯冠在博一个更高的价位”。诉讼状况对苹果公司并不乐观,最终选择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苹果败诉,面临的可能是产品下架和工商部门的巨额罚款,甚至是更大的市场损失,和解只是时间问题。
广东商学院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黎运智副教授认为,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国内对商标的注册、转让要求严格,“特别在经过一审后,有司法程序的确认,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苹果从市场经营考虑,最终会选择和解。”黎运智称,苹果目前陷入诉讼的困境,原因在于转让商标的过程中程序出现失误。
黎运智认为,ipad商标案其实就是一个纯粹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无论是“果粉”,还是媒体的报道,都不应加入道德的评价,一个全球市值最大的公司与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地位荣誉对比固然强烈,但人们也不能对深圳唯冠维权的努力提出质疑。
台湾唯冠在美国起诉苹果
信息时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宣布已经向位于美国圣克拉拉的加州高等法院提交了修订起诉书,指控苹果公司欺诈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苹果公司目前没有对台湾唯冠在美国本土对其发起的诉讼作出回应。
台湾唯冠表示,这次提交的修订起诉书就苹果公司对台湾唯冠的欺诈行为提供了补充材料,“尽管定义这类商业欺诈行为在中国及一些亚洲司法体系中较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判例,但是这类欺诈行为在美国法律确是不被许可甚至可招致刑事指控。”起诉书指出,“2009年12月23日的iPad商标买卖合约是苹果公司的代理机构通过‘隐藏’和‘隐瞒’‘欺骗诱导’台湾唯冠签署的,因此2009年的合约是无效的。”
台湾唯冠还指出,在中国大陆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确权诉讼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中。在中国iPad确权诉讼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补偿措施与在美国起诉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诉求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相互独立,且涉案性质各有不同。
据了解,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均为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法人代表均为唯冠董事长杨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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